法律新闻

【观点】刑辩律师如何实现再战告捷:辩护律师法庭质证的战术与战略

发布日期:2016-04-15 09:40:22      作者:律师软件
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变革,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交叉询问就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既然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则如何举证质证就成了该庭审方式的核心内容。因此,交叉询问是刑辩律师在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下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是衡量刑辩律师的辩护艺术和辩护技巧的重要指标。以下是贾慧平律师关于律师在法庭质证的战术与战略问题一些心得。

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的战略解决的问题是辩护律师通过质证摧毁追诉方的所有证据;战术问题解决的问题是辩护律师必须对追诉方所出示的证据一一瓦解。法庭质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主要内容。我的理解,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其实也就是我们写文章的凤头猪肚豹尾的猪肚问题,的确是辩护律师的攻坚战部分。我经常看到,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当庭所出示的指控证据不提任何质证意见,沉默无言,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又讲,其不同意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另行洋洋洒洒地宣读书面辩护词,相信这种情况,大家都屡见不鲜。我在此不得不讲,这种辩护确实是完全失败的辩护。既然你不对公诉人向法庭所出示的证据提出不同的质证意见,意味着你同意公诉人的证据,如何能对公诉人基于指控证据所归纳总结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提出异议?

一、辩护律师法庭质证的基本含义

第一、何为辩护律师法庭质证?

辩护律师法庭质证是指作为被告人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本着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或者无罪的目的出发,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对追诉方所出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疑的过程。

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其实就是围绕追诉方向法庭所出示的证据的全面质疑行为,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就是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

第二、辩护律师法庭质证的分类

(一)一审诉讼程序的质证与二审程序的质证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包含一审诉讼的质证和二审诉讼的质证。由于诉讼程序的不同,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的内容和重点也往往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质证是对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全面进行检视质证质疑,当然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被害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均是一审辩护律师在法庭进行质证的内容,可见一审程序的辩护律师的质证是全方位的质证。

二审诉讼程序的质证是辩护律师针对对抗诉或上诉起着决定性意义的证据所进行的检视质证质疑。

(二)对定罪证据的质证与对量刑证据的质证

由于目前中国刑事诉讼被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所以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也可以分为定罪证据的质证与量刑证据的质证,当然辩护律师对定罪证据的质证与对量刑证据的质证要求和标准并不一样。

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是执行的严格证据标准,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

(三)对绝对稳定的证据质证、对相对稳定的证据质证、对意见证据的质证

依据证据的稳定性,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可以区分为绝对稳定的证据质证、相对稳定的证据质证、参考意见证据的质证。绝对稳定的证据系物证书证;相对稳定的证据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证现场笔录等言辞证据;参考意见证据系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陈述。鉴于此三类证据的性质,辩护律师对其质证的要求和方法也绝对不同。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辩护律师质证的当然内容,是对控方证据质证质疑的衍生内容,是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所提出的质疑,同时也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表现。

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大工作内容,虽然最高检、最高法三令五申不准许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并将于不久的将来发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最新司法规定,但侦查机关由于受“口供系证据之王”的传统理念、侦查人员的素质低下、侦查思维惯性等影响,直到现在为止,非法证据尚大量存在于刑事案件过程中。

非法证据排除正在成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的主要内容。

二、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

鉴于刑事诉讼证据存在不同性质的类别,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和标准并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与学者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之处在于是否本着实战精神,辩护律师所讲的是实战实操,讲究的是杀伤力。

本条法律即是对证据质证标准进行的释明。

何为查证属实?本人认为,查证属实即是用作定罪与量刑的证据符合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即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有机结合。

从质证的三个方面(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来讲,仅仅是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最低要求,而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是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最高要求。

辩护律师的质证目的就是要指出公诉人所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存在不充分、不确实且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由公诉人来承担,辩护律师并不承担被告人除不在现场、精神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以外的举证责任。

由此条规定可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质疑质疑再质疑!辩护律师质证的工作为摧毁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即可。

三、辩护律师如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一)讲座框架,纲举目张

本人今晚的讲座分为四个单元进行:第一个单元是对物证、书证的质证;第二个单元是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包括对被告人的发问、对被害人的发问、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包括对申请出庭的证人的发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申请出席法庭进行陈述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侦查人员的发问;第三个单元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质证,当然其中包括申请鉴定人出庭后对鉴定人的发问、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后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第四个单元是对辨认笔录的质证,对侦查实验的录像和笔录的质证、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质证。由此可见,本人的讲座确实繁杂很多。r> 为了使大家能在本人的讲座中受益,并不感到本人讲座的枯燥乏味,本人欲通过一个个自己所办理的案例结合四个单元的任务来对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程序进行说明。

(二)对各种证据如何进行有效质证

第一单元、对物证、书证的质证

1、对物证进行的质证

对物证进行质证,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物证的质证相对其他证据的质证而言比较简单。

物证即是被告人被控实施犯罪而使用或遗留在现场的工具、物品、痕迹等等。本群群友均是资深的刑辩律师,对物证的最基本质证是检视追诉方向法庭所出示的物证是否是原物,是否有完整的真实的提取笔录和见证人,物证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物证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人认为最关键的是要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来对物证进行质证。

本人认为,物证是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涉及到刑事案件成立与否的关键证据。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物证或者对物证的收集程序违法,依靠其他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确实不值得推敲。

“捉贼见赃”指的就是物证的重要性

刑辩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检视检控方向法庭所出示的物证真实性。从人性之恶的原则出发,任何人均无法排除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达到破案立功或者其他目的而有意或无意地“制造”物证。

如何识别物证为原物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研读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将物证照片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的照片让其仔细反复辨认,征询其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其家属意见,我认为这是辩护律师度物证进行质证的最主要工作。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杀人后,用其妻子十年前购买的保存在箱底的碎花布料包裹尸体,碎花布的照片就有必要由其妻子进行辨认并提供建议。

鉴于被告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鉴于物证的不可置换性、鉴于物证在所有证据中最为稳定,辩护律师由被告人及其家属辨认物证,辩护律师并不存在任何职业风险。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有必要购置或制造与物证相同的物品来对现场还原,尤其是被告人不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致死罪案件中,本人便购置了一根与现场物证相同直径、相同长度的搞把,模拟同案被告人对现场的情景进行比对,结果是搞把的长度有限,被告人根本无法使用现场物证——搞把间隔另一个同案被告人而击打被害人孟XX的头部。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最多的问题是物证并不是收集在案的物证如何,而是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所拍摄的图片看到现场有很多物证,如现场凌乱的脚印、散落地面的香烟头、香烟盒、帽子、褂子、鞋子、围巾、钥匙、注射器、水杯、手电、砖块、唾液、搞把等等,但被侦查机关收集在案的却并没有这么多的物证,侦查机关并未全面收集物证。

我们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认为,这些可能没有被侦查机关所收集的物证就是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对在案的物证进行质证之时应向法庭指出,除在案的物证之外尚有其他物证并未被侦查机关所收集,使公诉人的向法庭所出示的物证完整性受到法庭的质疑,使法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具体案例: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海东手持搞把翻墙入院,将院内的被害人追赶入家中。被告人高海东在家中用手中的搞把击打被害人颅顶枕部,导致被害人死亡。

为了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共提交了物证——搞把的照片,实物并未移交法庭;

在本案中,我就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物证——搞把的提取笔录以及物证——搞把照片,并让被告人高海东仔细反复辨认物证图片——搞把,被告人高海东最终认可公诉人向法庭所出示的搞把即是其手持进入现场的搞把;但被告人同时向我指出三点:第一点,其并没有手持搞把击打过被害人孟XX身体,更没有击打被害人孟XX的头部;第二点,既然公诉人认定搞把是打击致死被害人的物证,为什么物证上没有检出被害人孟XX的DNA,案件事实上,被害人孟XX在现场遗留有血迹,此为客观事实;被指证打死被害人孟XX的物证上却有被打成轻伤的被害人武XX的DNA。第三、经过本人仔细研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照片,案发现场尚有被害人的帽子、鞋子、砖块、手电等物证并未被侦查机关收集在案,而导致被害人孟XX死亡的致死物即有可能是砖块、手电等物证。

此时本人便向法庭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的书证审查意见,同案被告人的陈述、被打成轻伤的被害人武XX的陈述,可推断出被害人孟XX被被告人高海东手持搞把击打顶枕部致死的物证确实不确凿、不充分,更无法排出存在其他物证致死的可能。

2、对书证进行的质证

辩护律师对书证的质证,关键是检视书证是否是原物,是否被调换。一般而言,书证必须看其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字,相关性如何。如果书证错误,那么后来接续的对书证的鉴定意见必然出现错误。

对书证的审查意见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尤其是本案尚存其他的对被告人有利但公诉人并未从向法庭所提交的书证。

第二单元、对言词证据的质证

1、对被告人庭前的供述与辩解的质证

其一、关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庭前的供述与辩解进行质证无疑首先会遇到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辩解与其庭前所做的供述与辩解不一致的情况。如何看待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辩解和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翻供问题,是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本人认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前后反复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辩护律师必须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反复进行科学辩证地看待,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建立的是互相信任的关系,如此辩护律师就必须换位思考,从被告人的立场考虑被告人所做翻供的说服力。作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翻供不能自己说服自己,何来说服别人?

辩护律师首先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要求被告人对其供述与辩解的反复进行充分说明,其后辩护律师要结合全案证据来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反复能否做出合理的解释。辩护律师如果认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反复,首先必须在客观形势上、在证据上、在情理上必须自我说服。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反复有多种理由,当然首当其冲地就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本人承办的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罪致死一案,被告人在庭前曾做过18次供述与辩解,其庭前的供述与辩解与当庭的供述与辩解完全相反,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的自我说服工作,当然也要视案件情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陈新海盗窃罪一案,被告人在庭前的侦查阶段交代了札记盗窃30余次的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本人即要求被告人陈新海对翻供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如刑讯逼供,如诱供,如惧怕等。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有罪供述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刑警队讯问室阶段的供述,一个是被羁押于看守所阶段的有罪供述。一般而言,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还做有罪供述,不能不怀疑其翻供的真实动机。
其二、关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改变流程

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是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在多种因素影响之下发生发展的。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指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存在演变以及在何种情节出现后发生何种的改变对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

本人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随着同案被告人的归案发生改变,随着鉴定意见的做出发生改变。为什么会发生这些改变?研究其实质,侦查人员的诱供影响、辩护律师会见之时的咨询影响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三、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方面,本人不仅进行过大量研究,而且在十个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中予以启动该程序,如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盼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陈新海盗窃罪等案件均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在我所著的《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一书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也写出了相应的研究文章。千呼万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将予以发布,为我们下一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更为详尽的规范和标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章节,因为有很多的律师曾研究和讲授过,我在这里就不予以赘述了。

2、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其一、对被害人陈述证据的质证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一种。对于被害人的陈述,相信群里的刑辩律师对其真实性均有过合理怀疑。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其合法的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被受到非法侵害,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一般对被告人恨之入骨,情绪对立,如果辩护律师处理不当,当然也会遭到被害人家属的言语辱骂以及人身伤害。

出于人性之恶的原则,被害人的陈述经常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夸大案件事实,如盗窃案件中失主夸大被窃财物,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在被伤害后夸大被伤害的情节和手段,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对被强奸的事实描述,被害人也经常有意无意地“制造”事实和证据。

正是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当遇到被害人的陈述虚假之时,就应当更加仔细地与被告人核对当时的案发经过,指出被害人的陈述的荒谬之处(如被害人不可能有被盗的巨额财物,所谓被盗的财物不可能由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拉运等情节)以提醒法官的注意。

如果被害人的陈述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尤其是一对一的证据出现,辩护律师应当建议法庭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来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当刑辩律师遇到这种情形之时,我们就应结合全部证据对被害人的陈述进行质证,一般而言,先供后证存在冤错案件的几率较多,当然先供后证的被害人陈述也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认可。

其二、对被害人申请出庭后进行的发问

辩护律师对被害人申请出庭进行发问,在法律上存在障碍。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英美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与指控其犯罪的被害人当面质证的权利,被害人是作为证人出席法庭的,被害人应当无条件出席法庭作证,也就不存在被害人不出庭的情况。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具有法定的求刑权,但被害人并不是证人,法庭并不得强制被害人出庭陈述。当辩护律师遇到在卷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据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之时,辩护律师当立即申请法庭通知被害人出庭陈述。如果被害人不出庭,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庭对被害人的陈述的荒谬指出详尽地对法庭陈述,这也是唯一的办法。

我在办理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中,因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手持搞把击打被害人孟XX致死,当时现场除被告人高海东以及被伤害致死的被害人孟XX外,还有一个被被告人持搞把故意伤害成轻伤的被害人武XX,本人即申请法庭通知该被害人到庭陈述,但该被害人拒绝出庭陈述,法庭并不得强制其出庭陈述,无奈之下,本人即在法庭上对其所做的书面陈述进行了全面的驳斥,但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建议,今后立法应当规定,在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被害人应无条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被害人不到庭,法庭可以强制被害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询。

对于被害人出庭陈述,辩护律师进行发问之时,应注意方式方法,最好是与法官提前沟通,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激怒被害人的问题,完全可以交由法官向被害人发问。

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其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鉴于目前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实行全部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在庭前侦查阶段所做的书面证言尚可以被作为法定证据,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不成熟。

辩护律师对破解不真实的证人证言问题确实感到比较棘手,对于证人不出庭,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有效指出证人在向侦查机关进行陈述作证所做的谎言。如果法庭不允许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辩护律师只能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荒谬一一指出,以建立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合理怀疑。

其二、对证人申请出庭后的进行的发问

如辩护律师所申请的证人出庭之后,辩护律师面临如何对证人进行发问的技巧,使证人所做的谎言不攻自破,确实需要我们辩护律师的高超非凡的发问能力。现在辩护律师面临的问题不仅是证人不出庭,而是即使证人已出庭,证人不说实话又怎么办?当前中国公民的诚信道德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仅仅有法律对证人作伪证的惩罚制度远远不够,在此情况之下,辩护律师的发问技巧便要结合全案的证据,结合情理进行全面的质证。

第三单元、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1、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之时当优先审查鉴定机构以及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检材的问题。

我先讲一个案件,我办理的一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案件

被告人史XX原开设一石料厂,后受国家政策影响,石料厂无法办理正常的经营手续。被告人史XX为工作需要,在2013年10月2日在石料厂用碳铵化肥搅拌混合物。在被告人史XX将所谓的“爆炸物”运输到爆破地点时,被蹲点守候的民警抓获。其后,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所谓的“爆炸物”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该混合物为“爆炸物”。

我在承办本案后,发现本案的鉴定人员身份存在问题,其中一名鉴定人员的身份是法医鉴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权进行爆炸物的司法鉴定,。另一名鉴定人员的身份是理化鉴定人员;更为荒谬的是,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将鉴定意见做出之后,将所谓的“爆炸物”全部销毁,没有留存任何一点的所谓“爆炸物”。

针对此情况,我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提出质疑,其后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其身份质疑,之后申请法庭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鉴于司法鉴定人员身份不具备合法资格,所谓的“爆炸物”没有留存,无法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本案被告人史XX最后被从轻判处。

我再讲一个我亲身办理的案例。一个村的村民因为超生被该村尽职尽责的妇联主任举报,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该村民纠集其兄弟姐妹到妇联主任家寻衅滋事,双方发生殴斗,妇联主任被打伤鼻骨。之后,妇联主任经过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其所受之伤为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我接受本案后即申请法庭对被害人所受损伤进行重新司法鉴定。经过医院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原来对其鉴定为轻伤的CT片、X片并不是其本人的医疗资料。最后公诉人撤诉,被告人被释放。

我讲这两个案例的意义在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对被害人的医疗资料进行彻底的审查,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往往并不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还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当辩护律师发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之时,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害人拒绝配合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拒绝重新做司法鉴定。
此种情况,鉴于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如何破解?我曾办理过类似的两个案件,经过我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种种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司法鉴定人出庭陈述,最后检察院只有撤诉。

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首先必须指出鉴定意见的不合法之处,其后申请鉴定人出庭,必要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司法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往往不倾向于重新司法鉴定,先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之后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如果还有疑惑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陈述,之后才可以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我办理的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高海东现在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典范。我作为被告人高海东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虽然穷尽了一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途经,但本案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直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机关未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的申请。

我认为,被告人高海东是否是杀人真凶,必须进行重新司法鉴定。我相信,最终,最高法院能对被告人高海东做出公正合法的处理。

2、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的质证

其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核对甄别

①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是否规范进行全面质证。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不能孤立片面,应结合全案进行质证。一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存在的问题较少,存在的问题是缺漏问题。

②我讲一个我所承办的被告人李盼故意伤害案件,在我的《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书中有一专章进行了分析。

该案件存在的问题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竟然是案发后三年才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竟然未加盖任何公章,现场勘验的照片并没有拍摄人的签字,对被害人的损伤照片并没有专门的法医检验专用的搭尺拍照,我向法庭指出了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种问题,之后,法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正,虽然最终被告人李盼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案卷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充分暴露了侦查机关的工作素质,同时也在考验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这就是中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现状。

其二、辩护律师如有可能必须到案发现场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的陈述进行犯罪现场比对

在我长达23年的律师执业职业生涯中,我体会到一个问题,只要客观允许,辩护律师必须亲自到案发现场。只有亲自到案发现场,才能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行科学理性有理有据的质证,才有可能对被告人作有效辩护。“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确实是非常正确的,确实可以指导刑辩律师的工作。

第四单元、对辨认笔录的质证,对侦查实验的录像和笔录的质证、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质证。

1、对辨认笔录的质证

辨认被告人笔录大部分存在虚假成分。辨认被告人是由被害人或证人对被告人是否是当时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人的指证,是在被告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由被告人、证人以及侦查机关共同做出的材料。正因为如此,辨认笔录存在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最大。

我在这里讲两个案例,本人曾办理的被告人张凯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以及被告人田宜忠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在前一个案件中便存在辨认笔录造假的情节,我把这个案件写入了我的第二本书《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之中。

第1个案例、被告人张凯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具体案情:

被害人王XX与被告人梁XX、被告人张凯于2014年10月11日晚上十一点左右在一饭馆吃饭,因嫌在邻座吃饭喝酒的被害人 王XX划拳吵闹,于是双方发生争吵,之后王XX被被告人梁XX推倒后手持大石头猛击头部致死,同案被告人张凯用脚猛踢被害人的腿部。经检视所有证据可见,被告人梁XX与饭店老板不认识,被告人梁XX无前科。被告人张凯被抓的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2日早9点,被告张凯被抓后立即向公安人员提供被告人梁XX的藏匿地点,并把被告人梁XX的手机号,家庭住址,qq号,与被告人梁XX的合影全部向公安机关交代;但案卷材料所反映的对被告人张凯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当天晚上19点所做,期间公安人员未对其进行讯问。卷宗材料可见,公安人员让饭店老板辨认被告人梁XX照片的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2日上午11点,本人在法庭上即指出,辨认笔录涉嫌造假。

公安机关在无任何线索的情况之下,如何将没有任何前科、现场无人认识的被告人梁XX的照片让饭店老板辨认,根本未提被告人张凯案发后积极提供线索抓获同案被告人梁XX的减轻情节。我当时提出辨认笔录涉嫌虚假的这个情节主要是证明被告人张凯确实存在在案发后揭发检举立功同案被告人的法定减轻情节。

第2个案例、被告人田宜忠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具体案情

被告人田宜忠为太原市城中村的一村民。当地市政府将被告人田宜忠所在的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由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开发协议,并约定由村委会履行清表交付土地的义务。超过双方约定的清表期限后,村委会未能与被告人田宜忠签订协议,且村委会无法将地面清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将施工机械开进场地强行进行清表,但此举遭到被告人田宜忠等人的抵制,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田宜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名义抓捕。

在办理办案的过程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辨认笔录中。依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的行为人一是组织者,二是积极参加者。在案的由公安机关对证人及其被害人所做的辨认笔录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田宜忠曾三次到过现场,更无法证明被告人田宜忠为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田宜忠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是想证明被告人田宜忠曾三次去过施工现场对施工方进行过阻拦。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应对辨认笔录给予充分重视,辨认笔录可以给我们辩护律师提供很多非常重要的有意义的辩点,也可能由于这么一点的辩点即可赢来法庭对被告人的无罪判决。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对辨认笔录的质证其实意义重大。

2、指证现场笔录及照片的质证

司法实践中,指证现场笔录非常重要,但指证现场笔录经常被侦查机关造假,刑辩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被告人陈新海被控盗窃100余万元财物的案件,便涉嫌公安机关制作虚假的指证案发现场笔录。被告人陈新海本是河北省邢台县人,因涉嫌在山西省原平地区盗窃电缆线被抓捕。之后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被告人陈新海虚假供述其曾流窜山西省晋中地区,大同地区,忻州地区作案30余起。

我会见被告人陈新海之时,被告人陈新海和我讲述,他根本就没有盗窃30余次,作为外省人对山西的地理方位根本不知道。指证笔录均是公安人员将他提审拉到某地,问,“你是不是在某地实施盗窃了?”,并让被告人用手指指向某地,之后侦查人员拍摄照片,成为被告人指证犯罪现场的证据材料。

我在本起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结合先供后证的情节,即报案单位在被告人被抓之后才出具丢失证明,结合被告人陈新海没有驾驶执照,被告人陈新海的车辆是在被指控盗窃之后才开到原平市的事实向法庭指出了公安机关制作辨认指证现场的荒谬。

3、对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的质证

对视频资料的质证。视频资料包括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视频、案发之时的天网监控录像等,一般进行质证时必须查看是否经过剪接拼凑、提取笔录是否合法,是否有时间记录等。

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必须注意提取笔录,见证人,最关键的是要有鉴定意见。

由上可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确是一场最为艰苦的攻坚战。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庭审判中心将成为刑事诉讼的灵魂。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意见如何将决定着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走向。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真功夫全在法庭质证过程之中。本人认为,当刑辩律师的首战不成功之时,尚有法庭质证进行弥补,如果法庭质证不成功,则意味着辩护律师的全线溃退。

一个不能尽善尽美地对检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辩护律师绝对是一个不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律通软件研发中心  |  联系电话:0595-22501050  |  闽ICP备12020835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