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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2-02-09 21:26:52      作者:律师软件

[摘  要]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是与立法指导思想紧密联系范畴。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作指南。当前我国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指导思想,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基本原则主要有合宪与合法、保持法制统一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等;一般原则主要有惩罚与教育、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责任的设定的适度性原则、坚持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等。

[关键词]政府立法  法律责任  设定  原则

一、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是与立法指导思想相联系的范畴。要探讨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需要了解立法的指导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作指南。政府立法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法律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这些利益、要求和愿望得以平衡、保障和实现。

马克思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①但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的来说是相对稳定、确定和明确的。

当前我国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指导思想,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将这些指导思想贯穿于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过程之中,以保证法律责任设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法律责任设定的合理性和可贯彻执行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

二、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

(一)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基本原则

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据以开展立法活动(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的重要准绳,是贯穿和指导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指针。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宪与合法、保持法制统一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等。

1. 合宪与合法、保持法制统一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立法,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政府法律责任设定的
立法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政府法律责任设定的立法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也即政府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得违法宪法、法律的规定,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一致性;规范政府法律责任立法运作的法,在促进立法发展的同时,应该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以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体现合理性,不得偏倚,任何人违法法律的规定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体现公正性。为此,在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中,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政府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设定中,要坚持合宪与合法原则,保持法制的统一。

2.科学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注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如对一项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就需要体现科学性,要适当,要能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不能任意夸大处罚或缩小处罚设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行政处罚,通过科学的设定法律责任,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在当前情况下,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过程要始终贯彻和遵循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要实现政府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时俱进地发展科学、先进的立法观念和理念,将立法活动视为一项科学活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的科学体制,健全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的构建,提高人员素质;再次,要重视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过程中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妥善处理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超前性、同步性与滞后性之间的关系,注意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变动性的结合;最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坚持与时俱进,实现科学立法。

3.民主原则。

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民主原则,就是指政府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在法律责任设定的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贯彻和实现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法律责任的设定与人民群众的实际、与人民群众参与度相结合,使法律责任的设定与权利的享有实现一个民主化,科学化的立法过程。法律责任的设定关涉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设定的合理与否,设定的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一个科学、完善的立法,符合民众利益的立法,必须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立法。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过程中,民主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中,要发挥民主,集思广益,是立法过程中每一环节的灵魂。这既是法律的人民性的体现,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关键。

该原则要求,在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过程中,要体现和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立法的公开性、立法内容的人民性、立法监督的民主化等,尽量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制定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立法,如提供意见和建议,表达自己的主张;对于关涉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关涉到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听证制度的采用,听取民众意愿,以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反应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如通过新闻媒体将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规草案等公诸于众,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地方立法的意见,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因此,这些原则性问题都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关系到立法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与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在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观规律,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意义重大。

(二)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一般原则

1.惩罚与教育、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过程中,要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体现和实现法律的基本规制和教育功能。如立法进行行政处罚设定和贯彻实行的目的,并不在于专门为了惩罚行政相对人,而是在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等行政手段,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最终目的,以此减少违法行为。因此,在政府立法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对于违法行为,在立法中设定法律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或在执法过程中合理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轻重;二是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能够达到使行政处罚的过程成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过程,使其得到思想的洗涤和纠正;三是,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保证在行政处罚确定后的执行过程中,也要能够积极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政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既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一定的人道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处罚,立法能保证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裁断,促进社会和谐。

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刑法中也称为谦抑性原则。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应当具有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立和规定,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保障人权,是党和政府开展工作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人类社会、人的生存的基础和核心是利益。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说过,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因此,利益的分配合理均衡与否意义重大,其实利益的分配均衡与否与人权保障关系密切。政府立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就要处理好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也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权。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再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三个至上”对于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也可以作为指导原则,在政府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立法过程中,在坚持惩罚与教育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实现立法为民,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社会对一定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最基本理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的自我防卫, 二是为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与扩展。对法律责任设定的合理性根据也在于此。③即要采取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一定的惩罚措施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罚款、拘留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设立,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要适当,在立法中切勿滥设,在执法中切勿滥用,要始终遵从惩罚与教育,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责任的设定的适度性原则

行政责任的设定的适度性原则,也成为比例原则,也即行政责任的设定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也是社会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它要求责任应当与行为损害的具体度量相适应, 对不同的违反义务行为应按其性质和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责任措施, 对同等损害性的行为应设立价值相当的责任量。即行为的差序格局与其相应的差别性责任安排应当是合比例的。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政府在立法中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时,要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轻重,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相适用,相匹配,相协调,尽量做到过罚相当。

(三)坚持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样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促进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府立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根据国情和地区实际情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是政府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政府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能够得到良好、正确的贯彻和执行。可操作性是政府立法特别是地方政府立法的目的和任务。政府立法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具体化,是保证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是国家立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起到拾遗补缺和延伸作用,因此,政府立法中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需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能解决本地区为法律、行政法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努力把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创造性地扩展到地方立法中。政府立法中通过对法律责任的设定,违反了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同时,需要对执法者规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和对相对人规定具体的法律救济,规范执法者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⑤这样,便于问题的处理和矛盾的解决,真正实现政府立法过程中法律责任设定的针对性,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英)J·S·穆勒: 《论自由》, 程宗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 第13 页。
[2](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3](美)迈克尔·D·贝勒靳: 《法律的原则》, 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358 页。
[4]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年版, 第143—164 页。
[5]张志勇:《行政法律责任探析》,学林出版社2007版,第186-189页
[6]向以东:《<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总第100期)。
[7]吴明智:《论民主立法原则》,《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8]杨海坤:《行政听证程序——中国行政程序制度的重要突破》,《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① 刘德良:《论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科技论坛》,2001年第5期,第59页。
② 参见陈兴良: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 《现代法学》1996 年第3 期。对刑法立法中的谦抑原则还可参见张明楷: 《刑法的基础观念》,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年版, 第143—164 页。
③ 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总第94期),第12页。
④ 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总第94期),第15页。
⑤ 贾璋炜:《我国地方立法原则探微》,《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3卷第1期(总第100期),第24-25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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