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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最初的“神”本法律观也是一种着眼于人的伦理

发布日期:2012-04-10 15:28:29      作者:律师软件
不同的法律认识理念,决定着对法律知识不同的观察方式与理论视野。“神”本法律观起源于“神”但仍着眼于人。人们敬畏于神。因而在“‘神”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适合整个部落或群体的生活与生存的需要,保证全体大家庭和整个自然的和谐生存。人们祈求、感激于“神”,因“神”给了其生存的资源,给了其生存的力量,人们只是行使着应有的“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的基本伦理原则而已,而且也期望这是一个相互的过程,祈求所得到的恩赐再次降临,祈求得到更多的权力与机会或资源。即便是这样,他们也都是站在整个部落或氏族的基础上去行使他们的自由的心灵的祈祷。由此而形成的习惯与制度便成了人们普遍自觉遵守的法律规范,这便是最初的“神”本法律观念,由此我们可以鲜明的看出,这种“神”本法律观念也是一种着眼于人的伦理视角。在西方世界的旧约伦理中,不但涉及一般伦理都涉及的“‘人”和“‘世界”概念,还涉及一个“神”的概念.它确立的是一种感恩于“神”的他律的伦理体系,神是伦理的基础,神是价值的来源,神也是行为规范的来源,神更是规范执行的监督者。因此在神的“爱”的感召下,法律就是为了让上帝之爱延续下去,法律就是为了让人们普遍共荣,法律就是能够继续生存的原则,法律就代表了普通大众的心声,就代表了正义,法律就成了人们心目中的“神”。旧约伦理正是以此为根本,在尘世间建立了一个系统的“人人爱上帝,上帝爱人人”的规范体系。爱的本质就是为了让人获得生存与发展,关注的重点是使人作为主体能够永恒的生存下去,由人所构成的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的繁荣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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